籃球賽比賽規則
預賽採分組單循環賽,複賽為單敗淘汰制
1. 預賽每場限時 7 分鐘,11 分制;複賽採每場 10 分鐘,15 分制。由裁 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罰球、暫停外,其餘皆不停錶,複賽最 後 1 分鐘依規則停錶。
2.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投球中籃 3 分線外得 2 分,其餘中籃得 1 分,罰 球中籃一次得 1 分;
3 分線投籃犯規罰 2 球,其餘罰 1 球;進算加罰 1 球。 3. 單次進攻時間 12 秒。
4. 比賽期間各隊只能暫停一次;時間 30 秒。暫停只能在死球狀態下提出 申請。
5. 換人得於死球狀態、或球權轉換前或罰球前進行;兩隊均可替補球員。 替 補員要在場外替補區與被替補員身體接觸後方可進入球場;替補時裁 判員或記錄台不需發出訊號。
6. 投籃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積 6 次以上(不包含第 6 次),第 7、8、9 次 開始進入加罰狀態;對隊一律獲得 2 次罰球(球進算加罰 2 球)。球 隊團犯第 10 次及以上犯規,對隊獲得 2 次罰球(球進算加罰 2 球)加 球權,球員不會因個人犯規次數而失去比賽資格。
7. 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,進入決勝期;先得 2 分者為勝。
8. 「技術犯規」應判給對隊 1 次罰球加球權,「違反運動道德範犯規」應 判 給對隊 2 次罰球加球權。
9. 每隊每場比賽須至少 2 名球員出賽,不足 2 人者,該場比賽以 0 分 棄權論,惟不影響剩餘比賽參賽資格;任一隊任一場比賽若以 2 人參 賽,比賽開始後不得變更球員人數。
10. 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,由該場裁判判定之,其判決為終 決。
11. 比賽開始時,球隊經檢錄唱名三次未到場時,該場判棄權。大會有權調整 比賽時間與場地,球員不得異議。
12. 除上述規定外,其餘均參考國際籃協(FIBA)3×3 最新國際籃球規定執行 之。
13. 比賽抗議(含對球員資格有疑義時)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有禮貌的向裁 判或大會提出,如有咆哮等影響球場秩序之行為,取消該隊參賽資格, 比賽結束後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,不再接受任何抗議之行為。
14. 如有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發生,除取消資格外,並通知原學校依校 規處理,當達刑事責任之程度則送警察機關處理。
15. 大會擁有賽制規則最終決策權。